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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成员条件(一)专委会成员条件
1、专委会成员必须是来自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 二甲以上医院从事放射、放疗、核医学、介入、预防保健及设备管理等专业负责人;
② 医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负责人;
③ 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省级环境辐射检测机构负责人;
④ 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医用辐射防护用品研发、生产企业负责人。
(二)专委会成员产生办法
1. 委员由全省二甲以上医院推荐,经主委审查后报协会确认;
2. 常委、正副主委人选由协会协商所在单位推荐,提交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届中如须增补常委、副主委,由主 委会讨论同意后报协会批准;
3.专委会名誉主委、顾问由主委推荐、协会聘请;
4.协会为专委会成员颁发证书,书面通知各成员单位,并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