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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冶辐射防护剂量限值

  • 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
  • 发布时间: 2013-12-12


        11.1.1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符合GB18871附录B的有关规定,即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11.1.2 铀矿井下工作场所从业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为15mSv/a。
        11.1.3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6mSv。
        11.1.4 铀矿山、选冶厂等伴有辐射照射的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 年有效剂量,1mSv; 
        b)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 《铀矿冶辐射防护规定EJ99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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