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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安全监管有关问题
撰写时间:2018-12-1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临时存放


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安全管理,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安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现将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临时存放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航空公司、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为航空运输目的而在民用机场控制区内设立的临时存放航空运输货物中放射性物品的场地或库房,属于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监管范畴,由各地民航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航空运输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不需要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临时仓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民航局综合司

  2018年12月5日

  抄送:应急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集团)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