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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代替GBZ 112—2002)卫生标准
撰写时间:2017-6-2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国家卫生计生委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重要技术资料。《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于2002年发布并实施,该标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等文件陆续修订和发布,为了更好地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对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以《职业病诊断通则》为依据,突出了放射性疾病的特点,并注意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间紧密衔接。随着医学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疾病发生,在没有相适宜的诊断标准时,可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进行诊断。 

      标准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基本原则和处理原则,基本原则包括疾病认定、危害因素判定、疾病因果关系判定、诊断依据、剂量评估等内容。诊断依据是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核心部分,首先应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剂量评估原则是放射性疾病特有的内容。 

      处理原则包含了《职业病诊断通则》可干预原则的内容,除此之外增加心理治疗和医学随访。电离辐射往往引起受照者和公众的心理恐慌,及早的心理干预有助于放射性疾病的处理,放射性疾病存在远后效应,应按相关标准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相关链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等9项卫生标准的通告